《总体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总体独资企业终结后,常识原投资人对于总体独资企业存续时期的企业欠款债务仍应担当偿还责任,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诉讼时效,该责任毁灭。爱问”这波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归还期限(如下简称“五年”时期)的关连。事实中存有争议,笔者觉患上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把握两者的关连。
企业欠款诉讼时效第一,“五年”时期性子上属除了斥时期。所谓除了斥时期,是指法定的权柄牢靠存续时期,权柄人在该时期不可使权柄,该时期经当时即发生权柄毁灭的法律成果。除了斥时期为牢靠的巩固时期,不存在停止、中断以及缩短的成果。“五年”时期应清晰为除了斥时期。
因为《总体独资企业法》不规定“五年”时期的停止、中断、缩短成果,另一方面,假如把“五年”时期清晰为诉讼时效,则与《夷易近法通则》的相干规定相矛盾。
作者:休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