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可能诉讼。隐名
依据《最高国夷易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公法律>多少多成果的股东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否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条约,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柄,隐名以名义出资报答名义股东,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于该条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否诉,如无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的隐名天气,国夷易近法院应该认定该条约实用。股东
前款规定的否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柄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着实际推广了出资使命为由向名义股店主张权柄的隐名,国夷易近法院应予反对于。股东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实、否诉公司注销机关注销为由认可实际出资人权柄的隐名,国夷易近法院不予反对于。股东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余股东对于折以上拥护,否诉恳求公司变更股东、签收回资证实书、记实于股东名册、记实于公司章程并规画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国夷易近法院不予反对于。
作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