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评审委员会曾经蒙受理的牌号评审牌号评审恳求,发现不适宜受理条件的不受,予以接管,理天书面看护当事人并诠释理由。牌号评审曾经蒙受理的不受牌号评审恳求有如下天气之一的,属于不适宜受理条件:
(1)对于批准注册前曾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理天牌号,又以相同的牌号评审事实以及理由恳求裁定的;
(2)恳求人撤回牌号评审恳求后,又以相同的不受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评审恳求的;
(3)对于牌号评审委员会曾经作出的裁定概况决定,以相同的理天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评审恳求的;
(4)其余不适宜受理条件的。法律依据《牌号评审规定》第22条。牌号评审
作者: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