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挨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适宜如下条件的恳求,公证机构可能受理:(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变有厉害关连;(二)恳求人之间对于恳求公证的事变无争议;(三)恳求公证的事变适宜《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畛域;(四)恳求公证的事变适宜《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能受理公证营业的畛域。
法律、行政规定规定应该公证的事变,适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该受理。对于不适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恳求,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看护恳求人。对于因不适宜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该见告恳求人向可能受理该公证事变的公证机构恳求。
作者: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