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律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法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倡导人适正当定人数;(二)倡导人认购以及召募的律第股本达到法定老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刊行、筹备事变适非法律规定;(四)倡导人拟订公司章程,公法接管募整方式设立的律第经建树大会经由;(五)有公司称说,建树适宜伙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法机关机构;(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