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法定是地役指为运用自己不动产的利便或者普及其效益而遵照条约约定运用他人不动产的权柄。
其一,权甚地役权是意思遵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法定地役权是地役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权甚地役权是意思为了需役地的利便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天气产生,法定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地役
地役权的权甚性子如下: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因此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利便之用的权柄
(三)地役权具备隶属性
1.地役权不患上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患上由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余权柄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者运用权的毁灭而毁灭
(四)地役权具备不可份性
【法律依据】
《夷易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遵照条约约定,意思运用他人的法定不动产,以普及自己的地役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权甚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作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