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债务正当正当权柄如下:一、同时推广抗辩权;二、权柄后推广抗辩权;三、包罗不安抗辩权;四、债务正当债务实用抗辩权《条约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权柄当事人互欠债务,包罗不先后推广挨次的债务正当,应该同时推广。权柄一方在对于方推广以前有权谢绝其推广要求。包罗一方在对于方推广债务不适宜商定时,债务正当有权谢绝其响应的权柄推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