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少非识别信息:(一)出养人、年收收养人、养信运用被收养儿童及少年自己与其三亲等内支属及相干职员之使命单元、息打地址。点及(二)收养声请状。爱问(三)收出养拥护书。(四)出庭笔录。(五)收养人访视评估陈说。(六)出养人访视陈说。(七)收养注销恳求书。(八)法院裁判书及判断证实书。
(九)个案记实及照片。(十)出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瘦弱信息。(十一)资料释出被迫书。第3条 主管机关或者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患上辅助出养人、收养人签定资料释出被迫书。出养人、收养人患上随时签定或者更正资料释出被迫书。但违背收出养双方之书面约定者,非有公平理由不患上为之。
第4条 中间主管机关应调以及如下机关(构)、总体提供收出养信息:一、法院。二、主管机关。三、户政事务所。四、处置出养、收养服务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五、出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及少年。六、此外。第5条 如下各款之人,患上备具恳求书,检附成份证实文件向中间主管机关恳求提供第二条之信息:一、被收养儿童及少年。
二、出养人或者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三、收养人。四、厉害关连人。第二条信息有过错或者遗漏时,前项各款所定之人患上检附相干证实文件恳求更正及填补。第6条 中间主管机关负责恳求第二条信息者,依如下原则规画:一、恳求报答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者:经确认成份后提供之。
二、恳求报答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经确认成份,且出养人或者收养人于资料释出被迫书呈现拥护,或者预先拥护者,提供之。但收养人或者出养人行踪不明或者诞生,且未呈现拥护者,经收养信息打点委员会评估核可后提供。第7条 中间主管机关评估提供第二条之信息将造成恳求夷易近神思伤害,患上于提供资料前,倡导其负责谘商教训。
第8条 中间主管机关患上提供寻亲服务,并患上依出养人、收养人、被收养儿童及少年或者厉害关连人之恳求,提供神思、医疗、法律等咨询转介服务。第9条 中间主管机关应建树收养信息打点委员会,审议、评估如下事务:一、第三条第二项但书事务。二、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厉害关连人之认定事务。
三、第六条第二款但书事务。四、此外与收出养信息无关之争议事务。收养信息打点委员会应置委员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报答招集人,由中间主管机关派员专任,其余委员由中间主管机关就如下职员遴聘之:一、中间主管机关及相干机关代表。二、民间总体代表。三、学者及专家。
前项第二款落选三款代表之比例不患上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第10条 本方式所定书、表名目,由中间主管机关定之。第11条 本方式自中华夷易近国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实施。
作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