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股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股合股合股协议应该载明如下事变:
(一)合股企业的企业称说以及主要经营场合的地址;
(二)合股指标以及合股经营畛域;
(三)合股人的姓名概况称说、住所;
(四)合股人的若何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付期限;
(五)利润调配、订立盈利分管方式;
(六)合股事务的协议推广;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股企业的终结与清理; (十)守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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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股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股合股合股协议应该载明如下事变:
(一)合股企业的企业称说以及主要经营场合的地址;
(二)合股指标以及合股经营畛域;
(三)合股人的姓名概况称说、住所;
(四)合股人的若何出资方式、数额以及缴付期限;
(五)利润调配、订立盈利分管方式;
(六)合股事务的协议推广;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股企业的终结与清理; (十)守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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